根据教育部司局函件《关于几起高校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查处情况的通报》(教督局函〔2020〕5号)要求,为进一步提高我校研究生人才培养质量,学校决定针对2015年8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授予博士、硕士学位的论文,进行是否存在抄袭、买卖、代写等行为的排查,具体工作安排如下:
一、组织机构
(一)学校论文排查工作小组
组长:王崇敏、范文副校长
副组长:研究生处、图书馆及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人
(二)学院论文排查工作小组
组长:研究生培养学院院长
副组长:研究生培养学院学位委员会主席、分管研究生工作学院党政负责人
成员:研究生培养学院学位委员会成员、研究生教学秘书
二、检查范围和内容
(一)我校2015年8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期间所授予博士、硕士学位的论文(博士155篇,硕士7013篇)是否存在抄袭、买卖、代写等行为;
(二)各学院论文开题、中期考核、评阅、答辩和学位评定等环节是否规范,重点关注没有科研项目支撑的学位论文。
三、检查安排
(一)第一阶段:学位年度电子版论文调取及学术不端行为检测(2020年9月10日——11月15日)
调取2015年8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期间授予学位的电子版博硕士学位论文。综合知网技术及图书馆学术不端监测系统,对2015年8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授予的博士、硕士学位论文进行检测,充分排查可能存在抄袭、买卖、代写等行为的论文。
(二)第二阶段:研究生处主导,学院自查阶段(2020年11月15日——12月30日)
研究生处组织各培养单位,充分发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、答辩委员会和研究生导师的力量,对存在问题的论文进行重点排查。
四、检查要求
(一)各工作人员对此事要高度重视,认真负责,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如实记录。形成每篇论文的复核、排查结论,研究生导师签字,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,于2020年11月30日之前将形成的结论提交研究生处学位办。最终形成由主管校领导、学位评定委员会签字后的论文作假行为排查档案并存档备查;
(二)各部门、各学院要对检查情况进行总结,予以分析,有针对性地开展导师和学生警示教育与宣传活动;
(三)对发现存在抄袭、买卖、代写等行为的论文,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;
(四)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利用这次普查工作,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要求,进一步明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、答辩委员会、学院(系)和导师在学位授予管理中的具体职责和工作要求,制定责任清单、明确责任人和监督机构,不得在学位论文审议中流于形式、疏于把关。
研究生处(研究生工作部)
2020.10.30
附:教育部《关于几起高校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查处情况的通报》(教督局函[2020])5号)